充磁机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充磁机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司法部监狱应公开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与程序-【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5:19:23 阅读: 来源:充磁机厂家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日前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意见全文如下: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狱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1.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自2001年10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以来,各地公开监狱执法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近年来,一些地方还开展了深化狱务公开试点工作,通过进一步深化公开的内容,创新公开的方式,拓宽公开的渠道,全面打造阳光执法体系,增强了狱务公开的实际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狱务公开整体工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公开的内容、方式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公开、推进狱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将推进狱务公开列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狱务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也表明,切实做好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是监狱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依法治监、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提升执法公信力,预防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确保监狱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监狱机关要进一步认识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2.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切实推动执法的内容、方式、制度、服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3.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2)及时准确原则。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事项和信息,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在内容上确保客观、真实、准确。

(3)强化监督原则。加强内部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三、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

4.监狱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

5.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6.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3)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

(6)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

(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

(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7.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8.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可以依法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告知,也可以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办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上一页12下一页

四、进一步创新狱务公开方式方法

9.要在继续坚持和完善借助新闻媒体、运用狱内宣传手段、开展狱务咨询、印发《狱务公开手册》等传统公开方式的同时,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拓宽公开的渠道,使罪犯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开信息。

10.对罪犯公开,可以通过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等方式,在罪犯学习、生活、劳动区域及时公布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还可以通过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对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服刑信息的自助查询。

11.对罪犯近亲属公开,可以通过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为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通过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罪犯近亲属对监狱执法管理工作提出的疑问;还可以通过运用手机短信、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向罪犯近亲属及时发布罪犯个人服刑改造的相关信息。

12.对社会公众公开,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增强狱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还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向社会人士、执法监督员介绍监狱执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进一步完善狱务公开工作制度

13.落实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过入监教育、发放罪犯服刑指导或罪犯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罪犯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4.强化公示制度。要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

15.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员制度。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可以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士中聘任执法监督员,明确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定期邀请执法监督员检查、监督监狱执法情况,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执法监督员有权向监狱反映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狱应当将相关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16.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和执法办案平台工作制度。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设立门户网站,凡属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逐步开发网上咨询和自助查询功能,将门户网站打造成深化狱务公开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公开、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17.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与配合。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18.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要分别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并明确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要明确狱务公开工作的工作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的考评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把狱务公开工作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个人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要开展狱务公开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及时归纳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狱务公开工作成效和经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司法部

2015年4月1日

(

全力推进司法行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司法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 王佳宁)近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系统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答: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司法行政机关既是重要的执法机关,又是全民普法的主管机关,带头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于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执法与普法有机融合,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坚持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切实把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变成普法过程,有利于规范执法和法律服务活动,增强执法和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问: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在全系统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党内法规教育,增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并积极履行社会普法责任,在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坚持全员普法,让每一名执法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成为普法者;坚持全程普法,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做到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

问: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主要职责任务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对司法行政系统在各项业务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职责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在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起草制定过程中,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发布时都要将政策解读作为必经程序。在行政许可证照或文件发放领取过程中,对申请人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推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开上网和统一查询。在答复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阐明相关法律规定。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全过程,加强对服刑人员亲属、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将释法说理贯穿到戒毒执法各环节。把普法融入社区矫正各项执法活动。把普法列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职责,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参与媒体公益普法。将普法融入公证服务各环节,在公证活动中解析法律、阐明法理。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和公共法律教育,把普法贯彻于法律援助服务全过程。司法鉴定机构要结合鉴定业务进行讲解释疑,对司法鉴定法律文书作出解释说明。人民调解员要结合个案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法治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履职能力。在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在司法协助和外事交流活动中,积极开展对外法治宣传。

问:司法行政机关如何体现“谁服务谁普法”?

答:司法行政机关除了行政执法、管理职能之外,还担负着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重要的法律服务职能。这些职能与群众生产生活、与百姓利益诉求息息相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普法活动的优势所在。张军部长提出“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就是要发挥法律服务业务优势,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把法律服务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实施意见》梳理出了法律服务业务领域的“普法清单”,无论是律师的以案释法、担任法律顾问,公证工作的释法析理,法律援助的解疑释惑、依法维权,司法鉴定的讲解说明,还是人民调解的事前讲法、事中明法、事后析法,都体现着“全程普法”的总要求。通过“谁服务谁普法”的落实,规范法律服务活动,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促进法律服务和普法的深度融合,实现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从而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

问:对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有什么专门要求?

答:《实施意见》对提高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干警法治素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司法行政系统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结合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加强司法行政干警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司法行政干警入职培训、晋职培训、业务培训的必训内容,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法治素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问:如何推动司法行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答:《实施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加强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加强对执法业务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目标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司法行政系统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动司法行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中新网9月18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近日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司法行政系统要带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同时推动落实“谁服务谁普法”。

资料图:贵州贵阳举行大型法制宣传活动。中新社发 吴宇彤 摄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司法行政系统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结合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干部旁听庭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意见》要求,起草制定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建立法律法规规章、重大政策解读机制和公告制度,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发布时都要将政策解读作为必经程序。

《意见》指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告知、提示等形式,主动向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条件、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方面的说明资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把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全过程,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在答复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行政复议等过程中,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阐明相关法律规定。

《意见》提到,树立治本安全观,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全过程。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将释法说理贯穿到收治、管理、教育、戒毒治疗、诊断评估等戒毒执法各环节。把普法融入社区矫正接收、监管审批、考核奖惩、执行、解除矫正等执法活动。

《意见》明确,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要帮助当事人辨析所提诉求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引导其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时,要根据不同公证事项,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办证中涉及的法律文书、争议解决及维护权利等问题,把普法融入公证服务各环节。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要向委托人或鉴定申请人、被鉴定人讲解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引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及其证明力形成合理预期。人民调解员要结合个案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意见》指出,在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引导考生诚信参考,依法严厉查处考试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涉及司法行政的热点法治事件和社会关注问题,组织执法人员、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进行及时权威的法治解读,正确引导法治舆论。

央广网北京9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被称为“最后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2017年全国第16次国家司法考试,今、明两天在全国举行。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从明年开始,这一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需要通过资格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北京考区考务指挥室可以远程监控所有考场,并收集录像

因为明年要实行新的考试制度,今年考试报名人数创历史新高,达到了64.9万多人,全国共537个考点,有一些是新增考点,黑龙江省大庆市等5个考区实行机考试点。“最后一次国家司法考试”还有哪些新特点?明年改革之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有哪些新变化?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今年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条件仍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由于今年报名条件、考试内容保持不变,全国报名人数创历史新高,达到了64.9万多人,广东、北京、上海依然是排在前三位。

北京考区办公室主任夏涛介绍:“今年北京考区报名参加考试的人数达到46958人,35岁以下共有39736人,占报名比例84.6%,最大年龄69岁,平均年龄28岁。”

今年考试科目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确定的15门学科;继续允许考生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介绍,今年继续实施放宽条件政策,放宽条件地区范围有所扩大,“今年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林区的37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纳入放宽条件地方。这37个县级区划内的考生,报考学历条件放宽至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今年全国共537个考点,各地纷纷增加考点应对增加的报名人数。夏涛介绍:“与去年相比,今年增加8所大学,增加了顺义、大兴2个区和200间考场。”

今年在部分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贾丽群表示:“今年司法部决定在黑龙江大庆、江苏苏州、广西北海、重庆北碚和宁夏石嘴山5个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选择在这5个考区报名考试的考生,前三卷要采取‘机考’的方式参加考试。”

为了保障考试安全,司法部要求各地不仅要动用人力“严防死守”,也要充分发挥科技化、信息化“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严密考试安全体系,制度齐全、管理规范、衔接顺畅。

北京司法局司法考试中心主任王山介绍,北京今年投入专项资金110万元,在所有考点全面推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考生在进入考点前,需进行人像比对和身份识别,“北京采用的是先进的人像对比系统,将考生报名时在网上上传的照片、现场二代身份证提取的照片,和现场采集的本人的头像,电脑自动对比。对有疑似有问题的,在不影响考生进场考试的同时,把这些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由专业人员再次对比,每个人大概两到三秒,很快。”

各地无线局监测基站、流动监测车,也将为国家司法考试提供监测,北京的考场内还配备了信号屏蔽装置和手持的无线监测设备。王山介绍:“所有的考场内我们都有视频监控,我们可以随时调取,考完结束后,录像要拷贝回来,留存。”

司法部对此次国家司法考试高度重视,今天,部长张军、副部长赵大程分别在北京考区和江苏考区视察考试组织情况。9月14日,张军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司法考试组织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强调对考生要做到“严管厚爱”,“广大考生是法治工作队伍的后备力量,服务好考生就是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在为考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还要教育引导他们牢守‘入门’的诚信关;要明确,将严厉查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通过严管,真正做到对广大考生的厚爱。”

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年需要参考的人员范围将有所扩大,报名条件将有所调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表示:“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一定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才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而促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水平。”

云南昆明圆钢批发

甘肃省蓝牙音箱硅胶缓冲垫易清洗

安徽博儒木业有限公司

工程承包

荥阳市嘉信游乐设备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