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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开工工程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0 11:34:00 阅读: 来源:充磁机厂家

河北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2016年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编制施工现场用工手册 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河北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还明确,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2016年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  河北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2016年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预储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工资预储金制度。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  此外,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县级不少于5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  到2017年底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  河北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  同时,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案件处理效能。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到2017年底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配合北京、天津市加快建设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指挥中心,强化京津冀三地执法协作,促进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此外,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记者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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