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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两部民生条例正式实施-【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5:11:41 阅读: 来源:充磁机厂家

开门立法 集中民智

本报讯 为进一步打造宜居城市,提升百姓生活幸福指数,5月1日起,《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长期以来,太原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及相关制度建设滞后,纳入统计范围的7250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日产餐厨废弃物约380吨,一直未能进行有序收运、处理、利用,绝大多数混合于生活垃圾中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还有很大一部分由近郊农民自行拉运喂猪,甚至利用“泔水”提炼“地沟油”回流餐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把《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太原市目前共有物业服务企业800多家。在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业管理企业多,小、散、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物业服务不到位等。据了解,全国绝大多数的省会城市都已出台了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制定出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势在必行。为了能制定出科学合理、能解决问题的条例,在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太原市人大确定委托第三方——山西大学法学院起草法规草案。这也是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自成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以来,首个启动的立法项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016年,太原市人大依托高校,建立了立法研究咨询基地,首批38名专家入选。受聘专家将应邀参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修改等立法活动。基地专家来自各个领域,能站在相对中立和客观的立场,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据太原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介绍,引入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一方面充分发挥了专家、学者、科研单位优势,参与到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法规制定当中;另一方面,也为专家学者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一个渠道,是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一种体现。条例A

《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泔水”收运处理全链条监管

本报讯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否则,将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5月1日起施行的《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将对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条例》明确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条例》指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放入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废弃物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按照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洒滴漏;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据悉,太原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项目一期工程,计划于今年上半年开始试运行,届时每日可处理餐厨垃圾200吨。目前,太原市各城区环卫部门正在积极协调相关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协议书”。截至4月21日,城六区共签协议2300份,对接餐饮单位1000余家,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约定清运产量每日约150吨。条例B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不能“捆绑”收费了

本报讯 杜绝“捆绑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5月1日起施行的《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行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硬”规定。如今,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小区停车位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一边是业主停车的“一位难求”,另一边却是物业把一部分车位租给“外人”。《条例》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车库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针对居民楼院私搭乱建、破墙开店、无照经营、设置广告等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外,《条例》还规定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本栏稿件由本报记者 丁园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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