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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须实名登记上牌-【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3:30:21 阅读: 来源:充磁机厂家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发布

穿行在城市大街小巷的电动自行车因方便快捷成为人们青睐的代步工具。然而,由于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大量超标超速电动自行车涌入市场,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以及交通事故后逃逸现象比较突出,已成为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4月20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公布,《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太原市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才能上路。

不符合标准的车辆5月1日起停售

从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实行严管。《条例》规定,太原市经信委会同工商、质监、公安交管等部门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服务目录。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经纳入本市产品服务目录且符合登记条件。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本市产品服务目录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太原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占到电动自行车总量的90%以上。太原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16日,工信部向社会公示了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修订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车体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时,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这些新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太原市经信委联合相关部门将参照该新修订标准确定太原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登记标准。不符合太原市标准的车辆,5月1日起在太原市将停止销售。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不符合标准车辆暂不登记上牌

据了解,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购车发票的依照规定办理;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凭证遗失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自本市开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限为一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太原市交警支队表示,经多方征求意见,决定暂不进行登记上牌。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总量较多,过渡期仅为一年,如对其实施登记上牌,会出现大量超标车还未登记上牌则过渡期已满的情况,会造成政府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却无法体现管理成效的状况,从管理成本和管理效果考虑,决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暂不登记上牌,待国家新标准、新政策出台后,根据国家精神再决定是否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本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

《条例》详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路行驶应当遵守的规范,包括: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车携带行驶证;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等。

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条例》明确禁止电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在城市快速路行驶;最高时速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标准;醉酒后驾驶;牵引动物;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载物高度自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等。

逆行、醉酒驾驶等最高处50元罚款

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按照违法事实和情节,《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处口头警告、20元至50元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携带行驶证的;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不按照规定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醉酒驾驶的;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本报记者 张荣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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